1、在应对特别严重的地震灾害时,会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,它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指挥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抗震救灾工作。在地震灾区,现场指挥机构会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示,直接开展现场的救援和管理工作。
2、其中,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三等十一级,第一等即“总监、副总监、助理总监”。根据中共中央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,公安消防部队、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,成建制划归应急部,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。
3、此外,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,我国还成立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、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、国务院安委会等议事协调机构。 这些机构的建立,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灾害越发具有复杂性与跨界性。
4、应对一般地震灾害,启动Ⅳ级响应。在灾区所在省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,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,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。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,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。